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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商投资中國法網通
㈡法規建制期(1992.9-1994.12)
一九九二年九月我國施行「台潍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」⑥,針對兩岸經貿、人民往來加以規範,一九九三年四月二 十七日至二十九日兩岸兩會在新加坡進行「辜汪會談」,另外大 陸於一九九四年三月五日通過「台資法」,兩岸兩會再於一九九 八年八月四日至七日在台北會談,就「辜汪會談」簽署的協議與 兩會會務等事項達成協定;此一時期兩岸經貿交流模式呈現較大 幅度轉變,台商對大陸投資形態由勞動密集型的中小企業逐漸轉 變爲大企業、投資規模大型化趨勢,投資項目逐漸朝環境利用 型、土地發展型、市場佔領型、技術合作型、資源發展利用形等 高級投資形態轉向⑦。
㈢主動規劃、限制期(19950至今)
我國自一九九五年以來,持續推動以經貿爲主軸的大陸政 策,擴大准許間接輸入項目與赴大陸投資項目、簡化申請流程、 放寬銀行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兩岸金融業務、設置境外航運中心、 開放大陸經貿人士來台、放寬具大陸資本企業來台限制等措施, 並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兩岸開始定點通航;大陸則於一九九六年七 月在國台辦下成立兼具行政功能的事業單位「海峽經濟科技合作 中心」,並設立「台商投訴協調處」、「海峽會計師事務所」、 「海峽經貿報關公司」以及與廣吿、人才交流、商品交易、科技 發展、經貿發展有關的公司或部門共計八個機構,爲台商提供服 務及解決問題,並於一九九九年出台「台資法細則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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