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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台商投V「特殊法令」内容的深入剖析
陸「國內法」的哪一部分規定,由於目前大陸仍存在內、外有別 的法律制度,形成國內與涉外的「二元」經濟法體系,雖然近年 來大陸極力消弭這種界線,而一體適用統一的法律規定,但除非 台商眞正獲得國民待遇,否則許多的特別規定仍將適用於台商, 內、外有別的二元體系仍將存在。
企業在投資爭議中應適用哪一部分,應從爭議主體來判斷, 由於企業登記成立後,即具有「中國」籍,在投資爭議中,若爭 議的對造爲大陸國內企業、組織、單位或個人,則厠於「國內經 濟糾紛」,應適用大陸國內經濟法,若爭議的對造爲外國或台腾 的企業或個人,則厫「涉外經濟糾紛」,應適用大陸涉外經濟 法0
三、爭議的解決方法 ㈠一般情形
有關外商投資爭議的解決方式,可以從四個層次來觀察_ : L投資契約的規定,此是最低層次的規定,效力有限,須受法律 的支配,但具靈活性;2.國內法層次的規定,包括資本輸出國法 律規定-及輸入國(東道國)法律規定;3.雙邊條約的規定(亦 即雙邊投資保護協定);4.多邊公約層次的規定,如「解決國家 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」(一九六六年生效,簡稱「華盛頓 公約」、「ICSID公約」)、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」(一九 八八年生效,簡稱「漢城公約」、「M丨GA公約」)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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